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:“工資、薪金所得,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,為應納稅所得額。個人所得稅稅率表
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(%) 速算扣除數
級數 范圍 稅率 速算扣除數
1 <=1500 3% 0
2 1500< <=4500 10% 105
3 4500< <=9000 20% 555
4 9000< <=35000 25% 1005
5 35000< <=55000 30% 2755
6 55000< <=80000 35% 5505
7 >80000 45% 13505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八條規定“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:工資、薪金所得,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、薪金、獎金、年終加薪、勞動分紅、津貼、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。”第二十五條規定“按照國家規定,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、基本醫療保險費、失業保險費、住房公積金,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。”
例:某員工2011年10月應發工資為4800元,國慶獎勵為1000元,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為108元,失業保險為13.5元,醫療保險為29元。
應稅工資:4800+1000-108-13.5-29=5649.5
個稅稅率:5649.5-3500=2149.5,應選用個稅稅率表中的2級,稅率10%,速算扣除數105
個人所得稅:(5649.5-3500)×10%-105=109.95
實發工資:(4800+1000)-108-13.